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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 AB 316:自主行为的责任归属

2026-01-01 生效。被告不得以「AI 自己自主造成了损害」作为抗辩。美国第一条规定自主行为后果归属的法条。

加利福尼亚州,2025-10-13 由州长签署(Chapter 672),2026-01-01 生效。新增民法典 § 1714.46:在指控 AI 造成损害的诉讼中,被告不得以「AI 自主造成了损害」作为抗辩。条文对 AI 的定义是泛化的(「一种自主程度可变的、工程化的或基于机器的系统」),通篇没有出现 agent 一词。

  1. 材料 — 按法条原文转述:生效日、可援引条款、边界与没规定的事。
  2. 讲解 — 它管的是后果归属,不是 Agent 类别;「不是我,是它自己干的」从此不是答案。

法条原文:AB 316, Civil Code § 1714.46。

1 - 加州 AB 316(材料)

按法条原文转述:生效日、核心条款、定义与保留条款,以及它没规定的事。

主要出处:加州立法信息网,AB 316 全文(Chapter 672,2025-10-13 签署)。本页不复制全文。


生效日

法案本身没有写生效日,也没有 urgency 条款。按加州宪法的默认规则(第四条第 8(c)(1) 款),无 urgency 的法案在次年 1 月 1 日生效——即 2026-01-01。注意这个日期不印在法案文本里。

核心条款

§ 1714.46 (b) 的原文意思是:在针对开发、修改或使用了 AI 的被告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不得提出、也不得主张「是 AI 自主造成了原告的损害」这一抗辩。

定义((a) 款)用的是泛化表述:「一种自主程度可变的、工程化的或基于机器的系统」。全文没有出现 agent 或 agentic 字样。

(c) 款保留其他积极抗辩,以及关于因果关系、可预见性、比较过失的证据——即这条只堵住「自主」这一条路,不改变其他归责要件。

它没有规定的事

  • 不要求审计或留痕。没有日志、记录保留、披露义务。
  • 不定义 Agent 类别。它管的是自主行为造成的后果由谁负责,不是「什么算 Agent」。
  • 不针对特定技术。任何「自主程度可变」的系统都在范围内。

同期需要分辨的一条

加州的 AI 透明度法(SB 942)不是 2026-01-01 生效——由 AB 853(Chapter 674)修订后的条文写明「本章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施行」。网上流传的「1 月 1 日生效」是错的。

2 - 加州 AB 316 讲解

「不是我,是它自己干的」不再是抗辩。责任留在人类一侧,但执法与审计仍是空白。

当时解决了什么问题

自主系统带来一个归责难题:如果损害由模型自主做出,被告能不能说「这不是我决定的」?AB 316 的回答很干脆——不能。开发、修改、使用 AI 的人,不能拿自主性当挡箭牌。

这条对做 Agent 平台的人有直接含义:「模型自己选的」不是免责事由。工具调用的授权、沙箱的边界、动作的审批,都得由设计者负责——因为它们都是人定的。

要说清的边界

  1. 它不管 Agent 定义。条文用的是「自主程度可变的系统」,全文没有 agent 字样。用词上的回避是有意的:立法者不想争论什么算 Agent。
  2. 它不管审计。没有任何留痕、日志、披露要求。这意味着「出了事谁负责」有了答案,「怎么查清出了什么事」还没有。
  3. 它是州法,不是联邦法。截至 2026 年 9 月,没有任何一个美国州法在 2026 年生效且明确点名「AI agent」或「agentic AI」——碰自主性的都用泛化表述。这个否定结论本身值得记。

对后续 LLM 与 Agent 的影响

把这条和同年 8 月的欧盟 AI Act 第 50 条指南并排看,两个法域走了两条路:欧盟要求「说清楚是谁在行动」,加州要求「别拿自主性推责」。一个管上游披露,一个管下游归责。

对平台设计,两条合起来给出的约束是:动作要能追溯到委托人,行为要能解释。审慎地说,目前法律只要求前者的一半(披露),后者(审计)仍是空白——2027 提纲里值得继续盯的正是这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