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2026-07-20 发布第 50 条透明度指南(C(2026) 5054 final,51 页),透明度义务自 2026-08-02 起适用。指南第 31 段明文点名 AI agent 与复杂多 Agent 架构:具备与人交互能力的 Agent 被第 50(1) 条覆盖,且设计上就必须披露其人工性质与所代表的人——理由写明是「代理与授权的透明度,以及对行动后果的问责」。同日生效的还有加州 AI 透明度法。
欧盟 AI Act 第 50 条:Agent 必须披露身份与委托人
1 - 欧盟 AI Act 第 50 条(材料)
主要出处:欧盟委员会,2026-07-20,Article 50 透明度指南(C(2026) 5054 final,51 页);AI Act Service Desk FAQ;以及 Digital Omnibus on AI(Regulation (EU) 2026/1744)。
点名 Agent 的原文(第 31 段)
指南写:AI agent 属第 50(1) 条覆盖范围,只要它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具备与指令它的人或其他自然人交互的能力(例子包括预订、处理通信、谈判或订立合同、执行购买等)。
要求是:AI agent 的设计与开发方式,必须让它同时披露自己的人工性质、以及它代表谁行动——理由是「代理与授权的透明度,以及对行动后果的问责」。指南还提到复杂多 Agent 架构,并要求在授权、报告、验证等关键节点向指令方披露。
不必标注的部分(第 63 段)
第 50(2) 条要求标注可感知的合成内容,但指南明确不包括中间处理步骤,例如推理与思维链,也不包括一次网页请求或浏览器动作。
时间表与配套法规
- 2026-08-02: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开始适用。同一天,加州的 AI 透明度法(SB 942,经 AB 853 修订)也开始施行——两个法域选了同一天。
- 同一批立法里,高风险系统的义务被推迟:Digital Omnibus on AI(Regulation (EU) 2026/1744)把原定 2026-08-02 的高风险义务推到 2027-12-02 / 2028-08-02。所以 2026 年真正生效的只有透明度这一档。
- 该法规的附件还把 Agentic AI 列入了公告机构的类别代码。
官方 FAQ 的两条补充
- 「AI agent」不是法律定义。官方 FAQ 写明:该术语没有法律定义,第 3(1) 条的「AI 系统」与第 3(63) 条的「通用模型」定义足以覆盖 Agent。
- 自主程度与工具使用可以是风险认定的决定因素:FAQ 提到模型的自主水平或工具使用能力,可能在把模型认定为「具系统性风险的模型」时起决定作用。
需要区分的一条
委员会的《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全文没有出现 agent——规则覆盖了 Agent,但行业合规路径还没跟上。
2 - 欧盟 AI Act 第 50 条 讲解
当时解决了什么问题
Agent 在对外交互时的核心身份问题是:对面那个人知不知道自己在跟机器说话,以及这台机器代表谁。此前的产品实践全是自选动作——有的在 UI 上标注,有的靠用户自己推断。
第 50 条把它变成义务,而且明确写进了 Agent 与多 Agent 架构:设计上就要披露人工性质与委托人。指南的措辞值得注意——它把这条的理由写成「代理与授权的透明度,以及对行动后果的问责」,关注点是授权链,不是内容真假。
三个要注意的口径
- 中间步骤不算要标注的合成内容。推理与思维链、网页请求与浏览器动作都被明确排除。这避免了把 Agent 的内部过程当作「生成给公众的内容」。
- 「AI agent」不是法律定义。官方 FAQ 说得很清楚:术语没有法律定义,靠「AI 系统」与「通用模型」两个既有定义覆盖。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回避——和加州 AB 316 用「自主程度可变的系统」是同一手法。
- 真正生效的只有这一档。同一批立法把高风险义务推迟到了 2027 年底与 2028 年。不要把 2026-08-02 写成「AI Act 全面生效」。
对后续 LLM 与 Agent 的影响
把两个法域并排看,路径差异很清楚:
| 欧盟第 50 条 | 加州 AB 316 | |
|---|---|---|
| 管什么 | 上游:披露是谁在行动 | 下游:别拿自主性推责 |
| 生效 | 2026-08-02 | 2026-01-01 |
| 要求 | 设计上披露人工性质与委托人 | 不得以「AI 自主」抗辩 |
两条合起来给平台设计的约束是:动作要能追溯到委托人。但两条都没有要求审计留痕——「查得清出了什么事」这件事,截至 2026 年 9 月仍是法律空白。这是 2027 提纲最值得继续盯的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