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AI Act 第 50 条 讲解
第一个在生效规则里点名 Agent 的法域。它要求披露身份与委托人,但没有要求审计。
当时解决了什么问题
Agent 在对外交互时的核心身份问题是:对面那个人知不知道自己在跟机器说话,以及这台机器代表谁。此前的产品实践全是自选动作——有的在 UI 上标注,有的靠用户自己推断。
第 50 条把它变成义务,而且明确写进了 Agent 与多 Agent 架构:设计上就要披露人工性质与委托人。指南的措辞值得注意——它把这条的理由写成「代理与授权的透明度,以及对行动后果的问责」,关注点是授权链,不是内容真假。
三个要注意的口径
- 中间步骤不算要标注的合成内容。推理与思维链、网页请求与浏览器动作都被明确排除。这避免了把 Agent 的内部过程当作「生成给公众的内容」。
- 「AI agent」不是法律定义。官方 FAQ 说得很清楚:术语没有法律定义,靠「AI 系统」与「通用模型」两个既有定义覆盖。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回避——和加州 AB 316 用「自主程度可变的系统」是同一手法。
- 真正生效的只有这一档。同一批立法把高风险义务推迟到了 2027 年底与 2028 年。不要把 2026-08-02 写成「AI Act 全面生效」。
对后续 LLM 与 Agent 的影响
把两个法域并排看,路径差异很清楚:
| 欧盟第 50 条 | 加州 AB 316 | |
|---|---|---|
| 管什么 | 上游:披露是谁在行动 | 下游:别拿自主性推责 |
| 生效 | 2026-08-02 | 2026-01-01 |
| 要求 | 设计上披露人工性质与委托人 | 不得以「AI 自主」抗辩 |
两条合起来给平台设计的约束是:动作要能追溯到委托人。但两条都没有要求审计留痕——「查得清出了什么事」这件事,截至 2026 年 9 月仍是法律空白。这是 2027 提纲最值得继续盯的点之一。